一、案情经过
2002年2月27日晚,巫山县村民刘某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次日被送到某医院抢救治疗。在医务人员的救治下,刘某于当日上午11时苏醒,病情得到好转,脱离危险。当天晚上9时,刘某已经可以暂时停药、停氧。看到刘某已经完全清醒,刘某亲属主动要求出院。该院同意刘某出院,但当时未与刘某及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未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2002年3月23日,刘某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先后到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等地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脑病。
刘某的亲属认为,某医院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过早地让病人出院是引起中毒性脑病后遗症的原因。而医院认为,对刘某的抢救治疗,医院尽了最大努力。按照医疗常规处置并无不当。刘某中毒性脑病,是由于原告自行中断治疗及休养不当造成的,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刘某遂一纸诉状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院赔偿33万余元。
二、鉴定结果
刘某被法医鉴定为伤残一级。
三、法院判决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医院没有尽到劝阻及告知义务,向病人赔偿39549.40元。
四、案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5、有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能够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取得其同意而未告知的,应认定医疗机构违反了告知义务: (1)对患者施行手术;(2)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3)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一方未能行使选择权,以致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宜出院的病员,应进行劝阻;坚持要出院的,应履行相关手续,并告知病人病情严重性。某医院仅以病历记录举证,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而病人的亲属明知病人未痊愈,强行要求回家,延误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重后果也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某医院因未尽到告知义务,承担一半的责任,
五、教训警示
(一)签署知情同意书目的,是使患者对于将要接受的医疗措施加以思考并权衡利弊,在同意和拒绝之间做出一个明智的选择。
(二)医生是掌握医疗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在相应的职称和职务范围应该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对病情的发生和发展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了解,面对没有专业卫生知识的病人和家属,必须就疾病的发展过程详细的告知,并使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与病历一并保存。
(三)知情同意书更在于尊重患者自主决定的意识和权利,使患者通过行使自主决定权来增强患者自身的风险承担意识。
(四)目前医院告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 告知内容专业术语多,不够通俗;
• 并发症和风险告知最后缺少其他不可预料的损害;
• 没有应对风险的相应措施;
• 没有患者及家属的声明和补充意见;
• 各科知情同意书格式不统一;
• 患者没有副本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