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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告知不充分 患者受损获赔偿

来源:中国患者联盟 时间:2009-5-18 浏览量:297次 字体:

 

一、案情经过

2003年11月26日,原告裴某因车祸左小腿挤压1小时后,被送入被告某医院处就诊。某医院对裴某进行检查后,临床诊断为:左胫骨上中段粉碎骨折,收原告住院。入院后给予抗感染、消肿脱水及活血化淤等对症治疗。2003年12月8日,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左胫骨粉碎骨折切开整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术后10天,伤口裂开,有液体渗出,并有一枚螺钉外露,取出。给予换药及全身抗感染治疗。但是,效果不佳。在进一步治疗过程中,原告自行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就医,医院以左小腿骨折术后感染,将其收入分院治疗。住院4个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只提供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的医药费单据732元。被告花用医疗事故鉴定费3000元。

原告裴某认为,由于被告手术没有彻底,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造成原告裴某先后三次手术,增加了原告的痛苦和医疗费用。为此,要求被告某医院赔偿医疗费、医疗损失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费等7万元。

二、鉴定结论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市某区医学会对本案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专家分析意见:被告在治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手术适应症选择得当,在诊疗过程中,无过错,故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术后出现感染并发症后,被告某医院对原告裴某交代不及时不清楚,医患双方配合不够,造成后期治疗上的一定程度的延误。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给原告裴某治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手术适应症选择得当,在治疗过程中无过错。但在术后伤口出现感染并发症,被告医院对原告交裴某代不及时、不清楚,导致双方配合不够,造成后期治疗上的一定程度的延误。原告裴某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在被告医院治疗期间的费用依据不足, 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裴某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后期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分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和损失一节,因原告裴某未能提供相应单据,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考虑。对于原告裴某过高的诉讼请求部分,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裴某医药费用、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折合人民币一万元。

四、案件点评

(一)医疗告知是医疗过程中的一种法定义务,是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一项重要标准。自2002年9月1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进一步加强了医院对维护患者知情权的保护和对患者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但在如何履行告知义务上,由于一些问题不易把握,加之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完整,导致一些医务人员尚不能规范、充分地履行告知义务,给医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甚至成为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总体上,医疗告知义务主要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就病人的患病情况、治疗方法及治疗过程中所伴有的危险因素等事项向患者加以说明的义务。在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对医疗告知义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在本案中,由于被告某医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医方虽然部分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告知的结果并没有使患者真正理解医方的谈话内容,从而使患者难以享受知情权。法院判定其存在一定过失理由正当。

(二)医疗过程中损害某些局部以保护全局往往是治疗过程中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未知性和不确定性,医护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只要没有违反操作规范及规章,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医疗行为的实施是为了阻止疾病的发展恶化,是否能达到目的,这不是医护人员的主观愿望能控制的,而且所有的医疗行为或多或少都会给身体造成损害。对此,法律可以相对宽容,但是医疗服务是一种合同,患者到医院治疗是交付了金钱的,而医院理应为患者按照科学的用药方法进行手术,这也是相互间诚信的体现。但是一旦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主观上的过错,他必然的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由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使原告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造成原告裴某先后三次手术,增加了原告的痛苦和医疗费用。 

(三)虽然在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往往在主观上都有过错,但在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时,一般不能以加害人的过错轻重程度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换句话说,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数额大小没有太大意义,而只对是否存在责任有意义;同样的,加害人偿付能力的有无、大小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也不能作为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理由。在案件的具备赔偿数额中,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当事人提交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来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在本案中,由于不是医疗事故,故赔偿应按照侵权来计算,以全部赔偿为原则。但由于原告裴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经济损失,故只能依据被告某医院认可的部分损失和原告裴某确实有证据证明的损失进行判决。

五、教训警示

   外科医生对病人的特点是,重视疾病诊断、术前准备和手术过程,但是普遍忽视手术后的综合治疗,如抗生素的选择、电解质和酸碱的平衡,支持疗法等。许多外科纠纷和患者损害发生在手术后的康复和护理之中,建议外科医生经常性的和内科、儿科医生交流,弥补在手术后的用药、综合治疗不足,加强术后的各项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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